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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视角放在《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颁布后的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以晋绥高等法院25例案件为中心,力图考察在战争背景下,根据地婚姻变革中带来的问题以及中共的对策。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的完善,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一波离婚热潮。但是这股潮流并未影响到地处偏僻、民风保守的晋西北地区。 随着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中共开始了对根据地社会的大规模的改革。《暂行条例》颁布,对女性的离婚权利进行了法律上的肯定。一批农村妇女以感情原因、经济原因为理由,向丈夫提出离婚,根据地内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象。由于离婚现象频繁发生,影响了中共的抗战大局。于是,《四三决定》出台了。它改变了过去激进的路线,缓解了根据地内的矛盾。 虽然中共在根据地实行的婚姻变革初步动摇了传统的婚姻模式,妇女的地位也获得提高,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中共在初期提出的自由原则,由于没有实现的土壤,所以在整个变革过程中充满了现实与理想的妥协、政策与传统的斗争。最终,婚姻变革还是服从于抗战的大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