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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出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这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报酬等,但是工作岗位、地点、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在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仅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法律这一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权利的行使,因此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以赋予用人单位全面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权。此外在实务中还会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不合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工作业绩不理想而降低其工作报酬的情况,这种薪资调整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情形,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调整,但试问现实中有几家公司和劳动者协商的,所以这种单方的变动决定,有时候就会遭到劳动者的反对,进而引发双方的对抗。
本文正是围绕这一系列问题,从兼顾保护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立场出发,介绍了现实中存在的冲突表现,分析产生这一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借鉴国内外有关解决这一冲突的手段,提出个人的一些解决建议。文章由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三章,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介绍了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用工自主权和择业自由权的法律地位,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冲突情形,以及“两权”冲突的实质。
第二章从法律规定、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和劳动者缺少制衡用人单位的手段三个方面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
第三章针对以上的三个原因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解决途径,包括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转变工会作用和赋予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希望通过这些手段可以有效解决“两权”冲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