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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抽象层面,劫持汽车罪的行为对象及侵犯客体是比较明确的,该罪行为要件及罪过内容的把握也没有多少难点。因此,除刑法教科书简要介绍该罪构成及法定刑外,我们很少见到与之相关的理论著述文章。但在司法层面,围绕这一犯罪定性及法律后果的具体确定,仍有不少问题困扰司法审判部门。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展开细致分析。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共1万6千字。第一部分:介绍案情与争议焦点。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笔者参与评查的一起劫持汽车案件的案情,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公诉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此后,这部分进一步说明在本案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主诉检察官、检察委员会的评议人员和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成员对本案行为性质所持的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第二部分:行为人吸毒后劫车的主观状态。这部分主要探讨了本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劫持汽车时,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识及意志状态。首先,通过阐述吸毒后人体出现的病理状态,说明行为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结合本案被告人吸毒劫车时的各项具体举动,弄清被告人在吸毒劫车之时,是否处于自己所辩称的“意识空白”状态,进而才能明确被告人能否成为适格之犯罪主体。其次,分析行为人具体认知的内容和意志状态。第三部分:行为人劫车的手段性质。这部分主要探讨本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劫车行为的客观方面。首先,分析一般意义上的“劫持”涵义,其次,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行为人劫持汽车手段的具体特征。第四部分:吸毒劫车侵害的社会关系。首先,讨论行为人行为对象即“汽车”的刑法涵义;其次,通过阐释“不特定”概念涵义揭示这类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质。第五部分:围绕本案认定辨析从宽情节的认定。首先,针对本案判决情况,梳理刑法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其次,明确被告人女友的协助抓捕行为作为从宽处罚行为人的情节性质。第六部分:本案结论及延展性思考。这部分主要阐明了笔者对该劫持汽车案的处理意见,首先,明确本案被告人的罪责性质和具体刑罚。其次,提出该罪法定刑起点过高的立法缺陷,提出具体修改法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