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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是互联网环境下被遗忘权问题。本文从被遗忘权的历史背景及提出的动因入手,按照时间顺序对被遗忘权的相关规范进行系统地整理与分析。然后,通过论述被遗忘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尝试从理论角度挖掘其更深层次的内涵与支撑,并且指出数据最小化、数据控制、语境保全三大原则作为数据保护的理论变迁,影响着被遗忘权的发展。而被遗忘权正当性的理论模型与属性归类的不同进路,让被遗忘权的存在更具价值。在深入解读欧盟最具代表性的被遗忘权司法判例的同时,本文对2016年欧盟最新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进行了阐释,以便了解诞生于欧盟的被遗忘权的最新动态与变化,以吸取可供中国参考的立法经验。本文接着比较欧盟与美国对被遗忘权的差异,分析其博弈背后的原因,并且将西方国家对被遗忘权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相对完整的阐述,让被遗忘权的介绍更加全面、客观。中国2016年《网络安全法》与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尤其是其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反映国家对个人数据信息的重视。本文在此背景下,通过对被遗忘权的政策评估,分析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例举中国行业企业的自治性规范,探讨被遗忘权移介到中国的可能性。其中,将谷歌西班牙案与中国被遗忘权案进行对比,从而更好地理解被遗忘权的内涵。本文通过论证认为,被遗忘权系人格权的一部分,理所应当归入民法体系。归入民法体系后,通过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对比,根据被遗忘权的特点将其归入到个人信息权之中,成为其权利束的一部分,而不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在中国立法建构中,本文针对权利主体着重论述了数据主体为标准的分类保护,其中包括几类特殊主体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别规定。同样,不同义务主体也有对应的不同标准。在客体部分,通过介绍隐性数据的特征、作用以及被侵害的事实,强调其作为权利客体被保护的重要性。被遗忘权内容部分涵盖适用范围、例外情形、数据主体的行使、数据管理者的义务承担、对数据管理者审查义务的监督以及权利救济,对上述问题做了充分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