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产品创新逐渐成为民族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作为一国财政税收制度对保险供给方和需求方课税的方式和征税力度都可以有效地影响保险产品的供求,从而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对保险业影响较大的两个税种是所得税和营业税。公平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税后利润,增强保险资金的积累能力,从而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同时有利于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增强保险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投保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赖程度决定了保险产品的需求;创新型保险产品离不开适度的税收优惠,短期内看似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长期能起到减少国家财政支出,提高整个社会效益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没有分险种对保险产品进行税制设计,创新性险种税收存在一定制度缺失的情况,本文主要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保险税制对我国险种创新的影响与作用的分析。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及其意义、研究方法、分析框架和逻辑体系,以及本文的理论创新。第二部分,我国保险税收制度概况介绍。这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保险税制的主要税种和保险税制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历史阶段我国保险税制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保险税制的设计反应了当时的社会状况,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同时改革开放前的保险税制也比较粗糙,这与当时的保险业务经营处于停顿的状况有极大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保险税制有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调整有:一是国家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国民待遇,以优惠的税收吸引国外投资,引入保险市场主体,进而培育和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二是增加了一些税种,开发了新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92年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极大地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繁荣。这期间,我国的保险税制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主要调整的是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