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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化解劳资冲突、调节劳资关系的主要机制,它起源于19世纪中后叶的英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英国集体谈判制发展的重要时期,政府在这一阶段的引导与推动,成为集体谈判发展的重要动因。这一时期,英国政府制定凸显自愿主义的集体谈判法案,完善相关集体谈判机构,并实施一系列保障工人和工会权益的立法,为集体谈判的发展创造条件,最终促使以自愿主义为特征的集体谈判在英国工业领域快速发展。本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对1896年《调解法》进行了论述。19世纪80年代末,面对日益增多的劳资冲突,以及当前集体谈判法案无法缓解紧张的劳资关系的状况,英国政府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经过审慎的调查,于1896年出台了一部化解劳资争议的法案,即1896年《调解法》。该法案对劳资争议解决的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其最为重要的特点在于,它终结了政府立法延续的强制性原则,遵循民间集体谈判奉行的自愿性原则,使政府由约束性的管制机构转变为劳资双方的调解和协助机构。法案实施后,为劳资纠纷的解决发挥了作用,推动了集体谈判的发展。第二章主要阐释了集体谈判机构的发展。1896年《调解法》实施后,主要形成了以贸易部为核心的集体谈判部门,《调解法》赋予贸易部处理劳资争议的权力,贸易部通过积极干预,协助解决了许多劳资争议,并促进了对工会的认可和集体谈判的发展。此外,贸易部还于1908年和1911年分别设立了仲裁法庭和工业委员会两个集体谈判机构。这两个机构的设立完善了以仲裁解决劳资纠纷的方式,为劳资双方提供了一种相对公平的仲裁争议的方法,并促进了工会和雇主组织间的团结协作,进一步鼓励和发展了集体谈判。第三章主要论述政府通过完善劳资立法,为集体谈判的发展提供条件。为保障劳资双方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谈判,政府颁布了1906年《劳资争议法》和1913年《工会法》,通过两部法案使工会的合法地位获得完全确认,工人在法律上取得与雇主平等的地位。而且,政府通过1897年《工伤赔偿法》使工伤成为雇主不可推卸的责任,制定最低工资立法使部分行业的低工资现象得到控制,减少了由这些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此外,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工人就业、健康保险、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社会立法,明确了政府和雇主对工人的责任,保护工人免受失业和贫困的威胁,维护了工人权益,促进了劳资关系的稳定发展。第四章主要探讨了集体谈判在英国各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对劳资冲突化解所起的作用。根据集体谈判在各行业发展层次的不同,主要行业的集体谈判被划分为区域级别的集体谈判和全国级别的集体谈判。煤矿业、钢铁业、建筑业等是开展区域性集体谈判的典型行业。区域性集体谈判在各行业的发展,为劳资双方提供了畅通的沟通渠道,促进了劳资纠纷的顺利解决。纺纱业、工程业、铁路业等是建立全国性集体谈判的典型行业。全国性集体谈判机制扩大了集体谈判的范围,在预防和化解劳资冲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结语部分总结了政府在1896—1914年间对集体谈判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并概括了此阶段英国集体谈判发展的特点。在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下,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劳资冲突化解机制在英国得以进一步发展,这种机制为构建良性的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