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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可得利益赔偿制度在这十余年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内容上的细化,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该制度的适用率仍然极低,可得利益赔偿请求大多数难以获得支持。这是由于这项制度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抽象性,且潜藏在一连串的生活现象因果联系链条中,任何一种意外都可以毁坏这一链条。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不能明晰其应用和推而广之,影响了合同预期目的实现、阻碍市场交易。纵观可得利益赔偿制度,其应用的难度,主要体现在它的界定规则、证明规则和计算方法上,即如何界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如何将这个范围用证据予以证明至法官所采信、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通过对立法、司法解释分析和案例的统计,针对适用中的问题试着提出解决的路径,以期能够推动可得利益赔偿在法律实务中的普及和运用。可得利益赔偿,由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责任相抵规则共同限定它的范围,其中可预见规则是最难以把握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但实践审判中可得利益赔偿的可预见规则适用率非常低。通过案例分析和统计的方法论证如何适用可预见规则,得出在实践中应区分通常情况下与特别情形下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赔偿案件中的通常情形一般通过合同目的、内容、原被告身份等进行推定,特殊情形依个案披露信息量为依据进行推定。如何证明可得利益赔偿,涉及到可得利益赔偿制度中的确定性规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计算方法。我国的可得利益赔偿制度中没有确定定的确定性规则,但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了确定性规则,所以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认定,应通过司法解释把这些规则进行规范。明确该确定性是对损失的事实而言,不应该包括具体的数额,不能因为不能明确证明可得利益数额而推翻受害人受到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同时,运用实际判案和理论论证,在计算方法上可使用同形比较和衡情估算的方法,提出可得利益赔偿等于受害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减去不可以预见的损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因为违约所获得的收益,最后减去在经营时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