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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竞争力与创造力,为一个社会的全面进步增添了活力,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科技、文化繁荣的代名词。知识产权蕴含的巨大经济效益促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进行侵权活动,知识产权犯罪业已成为一个引起世界各国不得不重视的全球性问题。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例,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世界各地屡见不鲜,盗版现象层出不穷,在一定地区内一度相当猖獗。为了完善有关著作权的保护制度,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从国际法的高度推动各国、各地区间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法规制起步较晚,长期采取行政立法或措施来干涉、引导、预防、惩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著作权犯罪罪名,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已难以适应当前打击著作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加上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理论上的滞后导致刑事立法上的滞后,立法上对大量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缺乏预见性和认识,使得刑法固有的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率先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的美国,著作权的刑事立法经过了一百多年,走在世界前列,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体系。其理论成果及成功经验在很多方面都值得借鉴与学习。随着我国相继加入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国际接轨便成为了我国法制走向现代化、国际化的必经之路。研究美国相关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剖析中美两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对中美著作权犯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著作权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等三个方面作了全面的比较、分析。从美国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犯罪构成的刑事理论出发,系统地阐述了美国著作权犯罪主、客观犯罪要件要素,解决美国刑事法理论对著作权犯罪的认定问题,又详尽论述了我国构成相应犯罪的要件要素,阐述我国的刑法理论与立法规定,进而从两者的对比中得出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