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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四百年前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开始出现,由此而产生了股权的概念,随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发展,股权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投资方式,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的转让能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因此,股权交易也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纠纷也日益增多。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也有不完善之处,留有法律空白。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类纠纷,不免突显出法的滞后性,特别是一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模糊地带,更是纠纷频繁的地带。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导致不同的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这样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在错综复杂的股权交易纠纷案中,争议的焦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个为交易而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二是股权实际变动的时间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想要研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会涉及到协议生效的认定标准、生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协议的适当履行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有些问题的认定仍存在很多争议,如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到底应该如何判断,这造成了司法认定不统一的局面。因此,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研究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本文先对股权、股权转让及其效力作了一般性的探讨研究,然后,对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隐名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瑕疵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3)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4)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笔者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还用法院的相关判案加以佐证,力图使得分析更加有说服力,并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