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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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产业欣欣向荣发展的今天,各大电商在自己构建的平台销售自营产品、服务的同时,也为第三方入驻商家提供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入驻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购物产业链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平台提供者相比,入驻第三方商家的身份隐蔽,信息不容易获得,经济能力相对较弱,这使得平台提供者更容易成为买方主张权利的对象,平台提供者常常陷入侵权责任的纠纷。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接到多起以第三方入驻商家和平台提供者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因此所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4条,对于平台提供者处于不同行为模式下的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其实际适用时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侵权责任法》36条之间的关系也无清晰厘清。笔者将以现有法律条文为基础,结合网络交易的实际,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讨论其所处法律地位,并界定它为新型法律主体,对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类型进行探讨,以期在其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上提供借鉴。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说,平台提供者是一种应发展而生的新型民事主体,根据不同的运作模式,它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定位?它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还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居间人、柜台出租方?抑或它既不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传统意义上民法中的居间人或者柜台出租方?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由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结合新《消法》第44条的相关表述,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结合法条的基础上,正确认定其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入驻第三方商家、消费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除却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建立正规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从侵权责任类型的角度来看,根据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征,认定新《消法》第44条第1款涉及的侵权责任属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44条第2款属共同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新《消法》第44条对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而言,第1款规定了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2款则是在共同侵权情形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本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学界一向存在争议,有“卖方说”、“居间人说”、“柜台出租方说”等,在结合实践和相关法条的基础上,正确定位其法律地位,是研究其侵权责任的第一基础。第一节是对交易平台的概念做概述,介绍不同类型的模式后,定位我们所讨论的范围。得出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于B2C(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模式下的网上商厦模式和C2C(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模式下的交易。第二节是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结合学界现有学说,“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居间人说”等,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结合交易实践、规定,界定其法律地位。第三节是从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出发,论述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法定义务。第四节是对其法定义务的总结,包括基于行政法上的义务,重点是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中,对其在义务承担方面的新设计,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第二章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构成要件。作为“中间人”,它并不直接参与消费者与入驻第三方商家的交易,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侵权责任类型中的义务违反型侵权,与直接侵权人入驻第三方商家形成竞合侵权形式的共同侵权。结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文简称《消法》)第44条,正确认定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第二基础。如何认定新《消法》第44条第1款和第2款中的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又是正确适用法条、定纷止争的前提和基础。这一部分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是讨论新《消法》第44条第1款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产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形成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从标点符号用法和网络交易实际情形出发对于第44条第1款中分号使用的疑问。第二节对新《消法》第44条第2款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讨论,分为主、客观要件分别论述连带责任,客观要件部分是“未采取必要措施”及它与《侵权责任法》36条“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区分,主观要件部分是“明知、应知”及它与《侵权责任法》36条“知道”的比较。第三节是新《消法》第44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系的讨论,主要阐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网络作为信息媒介平台时,而新《消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则是网络作为交易达成平台之时,网络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与产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根据互联网络承担的功能不同,两个法条所规定的主体并不重合,在同一主体身兼两种职能时,要根据其具体职能分别分析、适用法条。第三章则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的讨论和相应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分为三个小节,在考虑“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免除侵权责任的效力问题时两步走,先从网络协议上“免责条款”本身是格式条款出发,结合现有法律规定,讨论格式条款本身的效力问题,第二步是讨论免责条款能否免除侵权责任。第一节是作为免责条款的“格式条款”本身的效力,综合了《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条中有关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第二节是讨论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免除侵权责任的效力,从制定“免责条款”的现实需求性开始讨论,再进行侵权责任“免责条款”免责效力的分析,指出应在立法上对此类“免责条款”进行细化分类,由立法明确免责事由,完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体系。第三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分为官方纠纷解决机制和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两个小节,在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力求提出完善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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