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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法是新世纪以降备受关注的问题,现实需求的紧迫性催生了笔者对于问题的思考。医疗行为的出罪依据则是现代医疗刑法研究最基础的命题之一,体系定位又是精细化刑法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的核心是要解清医疗行为的出罪依据,探讨正当医疗行为的体系定位问题。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进行医疗行为的概念探讨。通过中文含义、法律定义、台湾、日本的理论定义的评析,同时结合本文讨论的范围,将医疗行为定义为为改善健康、治疗疾病,使用医学认可之方法,带有侵袭性质的行为。同时明确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专业性与伦理性三大特征。第二部分对医疗行为的出罪依据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批判。按照行为中心与患者中心两条主线,行为中心之伤害说、行为中心之非伤害说、患者中心三个部分对医疗行为的出罪理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与批判。在行为中心之伤害说当中批判了正当业务行为说、紧急避险说、法令行为说、业务权说。行为中心之非伤害说当中批判了故意排除说、类型缺乏说、社会相当性理论、允许的危险理论。在患者中心中批判和分析了告知后同意法则以及被害人承诺。第三部分首先对医疗行为的伦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得出现今的医患关系模式主要是商议模式与诠释模式。根据现有的医患关系对第二部分所探讨的出罪依据进行总结与梳理,得出出罪依据组合的必然性,并认为正当医疗行为并非独立的正当化事由而是规则的集合,应当平衡行为中心与患者中心进行确定。第四部分根据前三部分的讨论具体确定正当医疗行为这一规则的集合。得出常态医疗行为以告知与承诺出罪、常态医疗行为造成死亡以允许的危险出罪、紧急医疗以推定同意为出罪依据、紧急状况造成死亡以允许的危险为出罪依据、强制医疗以法令行为作为出罪依据五条规则。第五部分讨论医疗行为的体系地位,梳理了医疗行为自百年前莱茵法院判决到今天的体系争执问题,分析起源、流变与发展,并进一步从构成要件评价的差异来解释各方定位的不同。根据现今中国构成要件评价的定位得出医疗行为伤害说,并主张正当医疗行为依照各自的规则确定体系定位,不应当有独立、统一的体系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