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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从刑法意义上来讲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刑法条文中对该行为的表述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行为是典型的渎职性犯罪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97年刑法中新增设的,对于查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善了渎职型的犯罪。该罪是行为犯,该行为妨碍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所以对该行为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从词源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对该行为的概念提出了界定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要从刑法的意义上来界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绝对不能仅仅从词意上面去分析,应该结合法律条文和实践中的表现来综合探讨。对该行为的界定不光要从行为方式上讨论,还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范围以及行为的对象进行描述,使行为更加具体明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的构造主要从行为方式和对象以及结果来探讨。在理论界的两点主要争议中,没有实质利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和不作为的行为方式都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该行为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分子,还应包括单位,这样有利于对该行为的打击。该行为的结果是帮助对象逃避或减轻了刑事处罚而不包括一般的行政处罚。由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和其他的类似行为在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导致了可能会与其他的相似行为存在着竞合性,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对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识产生不同的结果。相关学者在对该罪的行为方式等有关问题上有过争论。本文试图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这一行为方面来入手,首先从行为的构造来对该行为进行全面的剖析,然后讨论该行为与其他相似行为的区分来准确定义该行为。以使我们能够全方位地理解和适用该行为,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使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