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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用交易是与证券现货交易相对的交易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以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为研究对象,即融资融券交易。证券信用交易区别于证券现货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性、资金融通性、信用双重性,因此具有扩大收益和风险的双重功能。但纵观境外成熟的证券信用交易市场,并没有因为证券信用交易的高风险而回避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而是通过适当的监管对证券信用交易潜在的高风险加以控制,从而有效地发挥证券信用交易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证券信用交易引入卖空机制,对于我国产品单一、创新不足、杠杆率过低的证券市场而言,尤为重要。证券信用交易将转变我国长期处于的单边市场,有利于丰富投资方式、活跃证券市场,同时还有利于打击地下信用交易、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而构建和完善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则是有序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必要前提与重要保障。本文将通过以下三章内容,介绍、分析、评价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章“证券信用交易与监管基本理论概述”。首先,从分析证券信用交易的定义与特征着手,了解证券信用交易的内涵、外延、交易方式与功能。其次,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阐述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意义。最后,通过证券监管基础理论,概述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第二章“证券信用交易主要模式及其监管制度比较”。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及其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构与监管措施,总结境外证券信用交易监管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制度评析与完善”。首先,通过分析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构、监管措施,介绍与评析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其次,在把握前述证券信用交易及监管的基础理论,和国内外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与发展的基础上,从宏观的角度从发,对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