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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作者发现劳教警察教育矫治工作能力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课堂化教学、心理矫治等两方面。造成这种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劳教警察的矫治对象本位思想欠缺、教育矫治工作业务能力不高、以及单位缺乏对劳教警察的培训保障。结合警察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理论,针对劳教所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四项对策建议,即促进警察树立教育矫治对象本位思想,完善警察单位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实战性业务训练,通过学习型组织文化建设动员警察积极参与学习。 虽然劳教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围绕违法犯罪行为矫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中。在较重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会有对轻微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为过渡。同时,对这些违法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将会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任务。包括劳教警察队伍在内,具备矫治改造职能的警察队伍,都将是承担这项任务的重要备选。在新的单位贯彻新的工作制度,但是教育矫治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提高警察的教育矫治工作能力仍然是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