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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是我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随着社会本为观念和社会防卫意识的加强,刑事立法正朝着兼采结果报应与行为预防的的方向发展,刑法关于行为犯的规定随之增多,相关理论研究也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立足于客体层面研究行为犯,旨在从犯罪客体的角度,解释行为犯的实质危害所在,明确刑法典中行为犯规范背后所具有的立法趣旨,识到行为犯的可罚性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说成果的基础上,分三部分对行为犯客体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逐一介绍刑法学中的行为、结果、危险等概念及其特征。明晰这些概念的实质内涵,有助于消除理论上的模糊性,为接下来的研究做好铺垫。进而详细阐述行为犯的一般理论。首先探讨行为犯概念的理论争鸣,行为犯概念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犯界定标准是采“成立标准说”与“既遂标准说”的分歧。“既遂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文中采用既遂标准说对行为犯下定义。本部分还对行为犯与举动犯、形式犯、危险犯的概念作了辨析,认为举动犯与行为犯属于一种类型的犯罪。形式犯与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体现出强烈的“国家主义刑法观”,与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相悖,因而不足取。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行为犯客体是否存在及其特征的问题。首先介绍犯罪客体的有关理论,对比中外学说,认为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分则的各种罪刑规范保护的利益是不同的。权利、权力、秩序乃至伦理道德都有可能成为具体犯罪的客体。结合客体的相关理论,肯定行为犯具有客体的观点。归纳出行为犯客体的三个特征,即客体的侵犯性与行为同时存在,客体侵犯性的程度取决与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犯客体范围的广泛性。 第三部分,具体介绍行为犯客体的表现形式。人身自由由表现为人的活动,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是对人的活动意志加以干涉,因此这类犯罪的的客体不具有物质载体,刑法将其规定为行为犯。直接针对权力的犯罪,也属于行为犯,因而权力也是行为犯的客体表现形式。社会秩序本质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利益,带有聚合性的特征,各种生活利益聚合之后,发生了质变,已不同于社会成员个体的人身、财产等利益。因而这些犯罪也应当位于行为犯之列。单纯以一定时期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客体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数量极少,典型的如聚众淫乱罪,为了有效保护社会的道德观,刑法也将侵犯伦理的行为规定为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