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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亚里士多德立法思想的系统探讨。亚里士多德在西方学术思想史上第一次将政治学从伦理学中分离开来,其《政治学》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经典之作,政治学思想和法学思想在这部著作中相互融合。通过对文本的解读,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建立在中庸之道的伦理政治观基础上的立法思想是实现个人之“善”与国家之“善”的途径,是其政治学思想大厦的“钢筋”,是其法学思想体系的“基石”,是联系其伦理学思想、政治学思想、法学思想乃至哲学思想的重要纽带。
导言部分从研究亚里士多德关于写作《政治学》的相关背景、《政治学》文本字面上的相关统计以及亚氏思想体系自身的逻辑三个方面探讨了亚氏立法思想之所以值得重视的原因,并给出了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在亚里士多德立法思想的概括论述部分,主要是从历史和学理的角度把握这一思想的产生因为,廓清立法思想在其整个学说体系中的地位,并从总体上梳理立法思想的内在逻辑理路,立法思想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城邦生活的必然方式和中庸之道的必需途径。
对于亚氏立法思想具体内容的分析是从立法原理论和立法制度论两个部分推进的。前者是对立法思想理论基础的探索,从立法价值论、立法功能论、立法原则论的角度展开论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立法价值对于个人、也即从伦理学的意义而言,在于实现个人的幸福,从国家、也即政治学的意义而言,在于实现国家的至善。作为价值的外化,立法具有“引导公民成德达善”和“维持政体于不坠”的功能。立法应遵循符合政体、符合正义、符合国情的原则。
立法制度论是对亚氏立法思想一定程度上的具体化,探讨立法过程中的实体准则。首先结合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学说,从个体和组织两个方面探讨了立法主体的相关理论,全面深入探讨中产阶级执掌立法权的思想。亚氏通过分析立法与审慎的变法、立法与普遍的守法以及立法与公正的司法各自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如何彰显立法价值、体现立法功能、实现立法目的的立法保障措施。根据调整对象性质的不同,对立法制度进行了部门法的梳理,使亚里士多德的立法构设有了与今天立法现状相关照的清晰线索,也使分析其立法制度具体内容有了新的思路。
亚里士多德的立法思想在今天看来,是有鲜明的历史特征的,它具有浓重的城邦主义色彩,受到了伦理政治观的支配,混淆了社会与国家的概念并最终难逃中庸思想的窠臼,但这一思想体系所蕴含的致力于实现城邦和谐的理念,这一思想体系所渗透的重视实证的方法论,对于我们今天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立法构建,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