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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根植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社会的变迁与权力的运行息息相关。社会权力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一种权力,具有民间性、多元性等特点。现代社会的发展常态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并存、互动,若出现一种只有国家权力而无社会权力的现象,它表明社会正处于一种极权统治或严重瘫痪的状况。自1978年改革开放始,中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权力多元化的趋势,即权力逐渐由国家向市场进而向社会领域流散、转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非政府组织广泛兴起,并成为一股日益重要的社会力量。规范意义上的社会权力,是一种源自法律并以权利为基础的正当能力,它的创设及行使以保障权力对象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在运作过程中,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权力主体适格、善治、法律至上、权力行为的可责性与可诉性等条件,并遵循程序人道、公开、平等参与和效率等原则。历史表明,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就社会权力而言,它作为一种必要的存在,表现为具有制衡国家权力、建构并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等功能,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而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社会权力有可能成为一种“恶”,变成压迫者的专制工具,其一旦缺乏法律的规范、制约,那么它必将凌驾于公民权利和法律之上。如何规范社会权力使之按照法治的原则和法律的要求进行运作,是有关法治理论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之一。法律多元,意味着人类社会存在着硬法、软法等不同级次的法律;法治不仅是硬法之治,同时还应当是软法之治。质言之,硬法与软法构成了社会权力的运行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没有权力分立,尤其是没有国家与社会的分权,自然不足以形成良性互动的国家社会关系,更难以建构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社会。本文的根本目标是:立足于中国社会,从规范的视角描述并解释“社会权力”的内在逻辑结构和运作机制,力图揭示一幅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良性互动的多元权力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