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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其基本属性是作为一项诉讼制度而存在的,在我国当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具有司法属性,同时兼具政治属性,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实践过程中的生动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普通群众能够更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实践、行使管理国家权力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途径,人民陪审员制度兼具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传播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理念等作用,其地位举足轻重,其作用无可替代。细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从萌芽到在曲折中发展,受限于我国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也不过历经几十年的时间。自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了快速发展地轨道,在审判实践中彰显出强大的活力和强劲的推动力。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同样如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例如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强、履职效果不佳等。深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到是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培训、保障、考核和监督等管理环节出现了问题,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逐渐铺开,我国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也逐渐进入到深水期和攻坚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旗帜鲜明地指出,要改革和进一步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和扩大公民民主权利。在新形势为进一步开展好和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最高法联合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10个省份选取了 50家法院作为改革试点,从选任、参审、保障、考核等方面着手,立足于我国实际,积极探索,通过改革实践解决问题,也通过改革实践发现问题,力求通试点改革积累经验,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完善走出一条新的康庄大道。人民陪审员管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自身价值之关键所在,只有做好选任、参审、培训、保障、考核和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通过管理提升制度运行质效,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有序参加司法审判实践、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