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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迅猛发展,相关纠纷亦随之而来,基金资管类新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愈来愈复杂。最重要的原因是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较多空白领域,并且表述模糊,存在局部分割式监管等问题。这给立法者及监管者带来新的挑战,也对现有的风险防范监管体制提出新的要求。随着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非公开募集的私募基金正式成为监管的对象,确立了对私募基金业实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结合,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制。与此同时,对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尤其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出台了多个针对私募基金业监管的政策,开启了私募行业监管的新篇章。但由于我国当前的私募基金业协会组织制度并不健全,仍然存在着诸如行政色彩过于浓厚,重服务、轻自律等问题,不利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以私募基金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现状,继而总结出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针对出现的监管问题,通过进一步比较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试图构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框架。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述。本部分阐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并通过对比公募基金,介绍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最后详细介绍了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四种形式。第二部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以我国目前监管现状为出发点,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准入阶段、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面,总结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境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本部分从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的角度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并从中提取可供我国学习的经验。第四部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并结合域外可供我国学习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对完善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增设豁免备案和资金来源审核制度;二是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人数和发行手段两方面来对发行方式的监管进行完善;三是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阶段和运营阶段的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强化我国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以及监管部门针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五是进一步创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