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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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作为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律规定的漏洞,使得保险代位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在这些规定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均存在模糊认识,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可以说,这一问题是我国保险法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保险法的修改掀起了新的一轮讨论热潮,本文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着手,就其行使的条件、程序以及行使限制等方面,逐一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险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就保险代位权的本质而言,有不当得利说、社会公平说等,归根揭底,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债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代位权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证明废除保险代位权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第二部分:就保险代位权在行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历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另外,保险人追偿所得是否应以保险赔偿金额为限,我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通过对保险代位权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的分析,认为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更有利于保险代位权的实现,以赔偿金额为限进行追偿更符合公平原则。第三部分:关于保险代位权在行使中的限制,本文主要从行使范围、行使时间、行使对象三方面进行论述,否定了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权适用的可能性,对保险代位权除外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明确了保险代位权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并主张根据《民法通则》和特别法中的相关规定来限制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期间。第四部分:针对保险代位权在几类特殊保险中的适用进行分别阐述,在重复保险中,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比例分担的原则,多个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仍然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给付不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当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请求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更能体现风险分散的原理,也符合保险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再保险中,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再保险人作为原保险的保险人自然也享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虽然只是保险法中的一小部分,然而理论之深,争论之多,发人深思。随着我国入世以来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完善保险代位权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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