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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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关系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救济、司法对行政权的审查程度如何确定?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健全国家法制,推动国家法治道路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对过程性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区分,明确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内涵,分析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争议,并提出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本文第一章以行政行为基础,介绍了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内涵,并将其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分析,解释了“过程性行政行为”的本质与外延。第二章对过程性行政行为到底是否可诉、哪些可诉、哪些不可诉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结合国内外理论进行分析,确定了可诉与不可诉的标准,梳理了哪些行为可诉,哪些行为不可诉。第三章从现代立法与司法的判断路径上阐述抽象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的标准,从抽象到具体构建了一套合理的可诉性标准,即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标准、内部行为外部化标准、行为独立影响的标准、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动的标准。第四章选取了两种不同类型行政程序中的案例,考察本文提出的四项标准是否可以适用于单一行政行为和多阶段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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