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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实体权利都必须赋予救济手段,它才是完整和有保障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的日益增多,请求权竞合的高频出现、司法资源愈趋紧张,探寻高效率诉讼制度的构建已是我国当前完善民事诉讼法急需考虑的问题。预备合并之诉,正是为解决请求权竞合难题、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构建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探讨较为深入,也有相关立法例出现,在司法实务中也得到广泛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起诉条件,即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对诉的合并只是粗略的规定了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实务中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要求。甚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限制了当事人进入程序救济的途径。同时由于我国超职权诉讼模式的影响,实践中法院不顾当事人诉讼请求甚至任意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况常有发生。本文在对实践中遇到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对于国外相关判例和学说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采用预备合并之诉能起到扩大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裁判公正等作用。本文认为当下我国采取较为可行的方式应当是:先在实践中运用预备合并诉讼制度,通过实践的不断积累来推进理论研究,在理论研究较为成熟的时候进行立法确认和完善。此外本文对我国预备合并之诉的构建也提出了一些粗略的立法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本文所引案例,提出问题,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不能很好的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确立预备合并诉讼制度。第二部分,概括介绍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及类型,并比较分析预备合并之诉与选择合并之诉及竞合的合并之诉的区别和联系,借以厘清我国实务中的混乱,指出预备合并之诉的独特之处。第三部分,考察国外学说和相关判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我国应当确立预备合并诉讼制度,并着重分析预备合并之诉的价值所在。第四部分,分析预备诉讼制度构建中的相关问题,介绍了预备诉讼与诉讼标的的关系,指出客观预备诉的合并本质就是诉讼标的的合并;借助对诉讼标的理论的考察来对先后位诉讼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梳理。重点对预备合并之诉中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和判决相应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构建该制度提供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的漏洞及实践操作的不规范,在此基础上提出实务中可以先对这一制度进行反复试验,等机会成熟时再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和完善,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