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殊侦查措施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手段,在惩治职务犯罪、提高侦查效率方面有着其他常规侦查措施无法比拟的优势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实施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利,导致现实操作中产生诸多问题和争议。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缺乏合法性基础,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基本上仍采取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的传统侦查手段,而这种陈旧的侦查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型的职务犯罪趋势,使得检察机关在获取证据上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已有在侦查机关内部运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情形,法律如果不进行规制,有可能使得权力失控,导致侵犯人权。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应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尽快将特殊侦查措施纳入法制轨道,明确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并构建具体的应用制度。这样不仅能够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对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顺应国际刑事诉讼潮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厘清目前学术界对“特殊侦查措施”称谓不统一的现状。首先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进而评析国内三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应以“特殊侦查措施”作为统一称谓较为适宜,进而再就特殊侦查措施的种类和特征展开言之。第二部分先论述何谓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以及较其他刑事案件中使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区别。接着分析其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现状,指出特殊侦查措施不仅在立法层面未得到明确肯定,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第三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谈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的价值考量。虽然目前存在着一些理论争议,但从总体上看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特殊侦查措施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第四部分提出在学习借鉴他国法律程序优势的同时,应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独特性出发。一方面提出应将特殊侦查措施纳入法制轨道,并赋予检察机关实施特殊侦查措施的权力;另一方面结合实际考量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原则、适用程序、证据能力、审查监督和侵权救济等要素,并建议在将来的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