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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理论的先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践。宪法不过是纸面上的东西,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在严重缺乏宪法具体实践经验的中国,不可能生长出繁盛的宪法学理论。而美国的宪法理论繁荣和发达与其生动活泼的宪法实践是不可分离的。我国宪法实践的贫瘠是宪法学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宪法学理论不能坐等宪法实践时代的自然到来,所以“透过宪法案例拼集宪法图像,检验出‘人’对宪法的需要以及宪法对‘人’的价值”1,这样的途径是我们可以前进的一个方向。本文就是以这样的初衷开始,试图以生活之中的问题、身边的现象来体认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北京市机动车限行”的在社会上的热议引发了笔者对于此问题的系统思考。于是笔者拣选生活之中的“宪法问题”,以期对个案完成自己一次相对完整的宪法学的思考和分析。本文对“北京市机动车限行”这一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尝试通过对宪法学相关理论的梳理,来对应地解读个案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虽然个案分析是具有个体性的,但对中国诸如此类的行政决策的正当化问题,也具有规范性和建设性的意义。引言部分主要表达了笔者选题的初衷和意义。所谓“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无非是笔者试图以生活之图景勾勒宪法之轮廓,以宪法之深刻雕刻生活之生动。在陈述宪法问题的基本理解之后,指出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界限以及二者可以相互转化;然后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进行了说明,指出本文主要是从形式合法性、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三个方面对“北京市机动车限行”进行个案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要分析的个案“北京市机动车限行”的事件始末。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共颁行了三次:主体是北京市政府,发布时间分别是奥运会之前2008年6月和奥运会结束之后的2008年9月及2009年4月;内容分别是奥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令”和奥运会结束后的两次“1/5限行令”。第二部分主要对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分析,包括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两个方面。经过分析得出北京市政府颁行“限行令”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限行令”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过对三次“限行令”各自颁行背景和所援引的法律依据的分析,得出奥运期间的“单双号限行令”法律依据切实充分而奥运之后颁行的“1/5限行令”法律依据不足。最后,从形式合法性的两个主要考察方面主体和权限对个案进行了总结:个案形式合法性不足。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个案的实体性问题进行分析,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主要涉及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两大问题。首先,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的规范分析和基础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个案结论:机动车限行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征用,停驶机动车的税费减征是有瑕疵的征用补偿。其次,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分析和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个案在公共利益相关原则和标准的考量上存在一些瑕疵的结论。第四部分是针对个案相关的程序性问题的分析,主要从民主性和科学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通过对个案民意调查的合理性和限行措施有效性的证明两个方面的分析,得出了个案行政决策过程中民主性和科学性缺失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促成民主性和科学性及其互动。结语部分对前文的分析和论证作了一个总结,并提及了个案对于中国的行政决策正当化的规范性和建设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