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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内涵和外延,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论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中,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对归责原则的含义进行阐述,其次对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加以阐述,然后逐一对世界各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再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演变进行分析,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第三章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中,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首先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中,民事赔偿主体的内涵和外延,然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中,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即主体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最后对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第四章论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基础问题和受害人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请求权问题,其次分析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问题,再次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存时,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二者的次序进行确定,最后,简要论述了我国的交强险制度,以及该制度在立法理论、保护受害人方面存在的疏漏,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进行了论述。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还给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了极大地危害。因此,我们不但要努力预防、控制、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