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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各国(地区)设立监护制度之初,都是为了保护本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将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监护人对其行为能力做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忽视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思。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权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这种单纯保护交易安全、限制被监护人自由的监护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需求。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在尊重成年人自主意思的基础上,由本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置监护,选任监护人,委托监护事务。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地区)都已经成为一项成熟且相对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充分考虑了各类需要监护的失能成年人,并且赋予他们自主选择监护的权利,在监护监督上也有制度规定,保障了监护的顺利进行以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立法较早,原有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老年人、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等身体或者心灵存在障碍的人日益增多,需要扩大监护的适用范围,找寻适合我国的监护方式。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在旧有监护制度下出现的问题,因此构建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本文意在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探讨现有制度的缺陷以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除第一章绪论外,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出发,研究现有的监护制度,找出其缺陷,以此为出发点来讨论在构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避免在新制度中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并分析成年意定监护的相关内容,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并加以学习借鉴;第二部分从我国现实需求出发,提出我国老龄化严重,残疾人增多,成年人失能现象普遍,说明我国发展变化的社会亟需构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来保障相关成年人的权益;并提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的法律意义;第三部分总结归纳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包括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和英国、美国两个英美法系国家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学习借鉴有利经验;第四部分提出构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构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构建成年意定监护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监护监督等法律制度内容,以求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做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