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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自然资源的破坏以及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早已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瓶颈。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了预防为主原则和协调原则,对拟进行的开发工作可能给环境造成的的影响作出评价,便于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预防或是减少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评价的对象包括建设项目和规划,而作为公权力机关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却在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范围中没有被更好地重视。公共政策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头,其影响力与影响范围不容忽视,对公共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与完善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为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三者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有关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均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将公共政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建立与完善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当通过分析公共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力,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系统学、环境伦理学等理论依据认定建立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阅读大量著作、文献以了解国外发达国家有关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内涵等基础理论部分,寻找出国内可以为之借鉴的研究成果。最后为了避免理论研究过于片面,在分析过程中引入“一村一品”这一现阶段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政策,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从而分析出我国在有关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最终认定建立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势在必行。针对我国有关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现状,提出在研究过程中存在对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识存在偏差、理论研究较为滞后以及具体内容不完整等缺陷,并由此推论出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如致使制度执行困难以及降低公共政策质量、忽视公共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和降低政府公信力。分析导致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操作经验,尽快将公共政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在构架与完善制度的过程中结合制度研究较为凸显的缺陷,强调提高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认识、强化理论研究、明确制度主体内容,在我国建立系统化的适合自身具体国情发展的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