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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自2005年登上历史舞台以来,在农村经济运行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以令人惊叹的速度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创设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它积极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为“三农”和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极大地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肩负公益属性的组织却不能够享受应有的政策优待,反而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这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以咸宁市实践为切入点,从理论学说和现行规则两方面着手分析,在肯定新规之突破的同时,也直面现行法律法规之漏洞,对其未予提及和解答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完善现行监管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实证的分析,笔者以咸宁市为例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状况予以介绍。此部分通过图表、数据等形式,直观展示了咸宁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并以此为切入点,将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了大致的归纳与梳理,从而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有了清楚的认识。 第二部分是理论的梳理,笔者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理论加以整合、评述。此部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框架、监管模式及监管原则进行探讨,针对学者的不同观点予以分析和评述,立足于现实,选择适宜我国国情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道路,同时将理论观点与现行规则相比较,以检视两者的结合程度和最终的实施效果。 第三部分是规则的反思,笔者对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此部分总结了各地制度规定的共同点,同时将原来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与新颁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从而肯定现行法律的进步与创新,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 第四部分是制度的调整,笔者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准确的定位,明晰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和设立目标,转变现有的退出方式;其次,就整体而言,要对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予以重新划分,真正建立起地方金融风险负担机制;最后,在微观层面,对现行的具体监管制度进行改进完善,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