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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是指法律规定的需要由告诉权人告诉,司法机关才能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是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分类的一个基本类型。长期以来,亲告罪在我国刑法学界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但在1997年齐文远教授的《亲告罪的立法价值的初探》发表后,亲告罪开始逐渐受到关注。本文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上,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同时以本土法律文化和制度为基础,提出新的亲告罪的适用范围和运行制度,期望对亲告罪的研究和立法改革起到促进作用。在引言部分,笔者阐述了撰写本文的原因和理论起点,日益兴起的被害人学主张应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给予被害人更多权利,包括告诉的权利。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亲告罪概念以及告诉才处理、告诉权、告诉权人的含义,对单位能否成为被害人、检察机关告诉权的性质等几个容易引起模糊的问题加以探讨,并且总结出我国亲告罪的三个特征,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刑法谦抑精神、被害人权利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视角,充分论证了亲告罪的存在价值,它既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基,又有当代刑法理论作为依托,为亲告罪的改革发展奠定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中外亲告罪的立法状况,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中外立法的共性和差异。选取数个具有代表意义国家的亲告罪立法进行研究,对我国亲告罪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探讨中外立法的共性与差异,给我国亲告罪的立法完善指出方向。第四部分笔者以犯罪行为侵害个人法益、刑法规定为轻罪、易于被害人举证为标准,对亲告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提出扩大我国亲告罪适用范围的建议。同时,针对上文分析的侵占罪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改革侵占罪的合理化建议。最后,就亲告罪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作了初步的尝试,提出建构我国亲告罪中的自首制度、时效制度、告诉撤回制度的建议,以期使亲告罪诉讼从立法到实践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