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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业发展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政策,以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新政策的推行意味着我国将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进一步扩大现有信用风险敞口,部分企业及行业在运行方面面临巨大阻碍,潜在风险也会不断累积,加之我国债券市场正打破刚性兑付的旧局面,刚兑的打破势必会释放大量潜在风险,债券市场将面临巨大信用风险。面对信贷风险,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不再局限于通过信贷风险的对冲和博弈进行风险规避,而是通过信用风向缓释工具主动管理可能发生的信贷风险,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信用违约互换指引》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正式施行,被称为“中国版信用违约互换(CDS)”。但从具体的操作实践看,其发挥的效果却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制于我国金融创新渐进式发展思想和强监管模式所致。危中有机,自2018年以来,各类政策的出台和制度的推行已经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带来了新的转机,未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内生性需求将会进一步推进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今后各类风险缓释工具将会成为银行等机构降低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诚如信用违约互换因其功能有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不合理的使用会引发诸多风险,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本文将分为三章予以论述。第一章先介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法律制度及发展现状,即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操作实践反映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现状,并针对其中一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违约互换具体展开论述,通过介绍CDS的概念、功能和风险类型,为第二章——分析问题—风险产生的原因,第三章解决问题——风险降低之规制研究蓄势。第二章为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产生之制度因素解析。本文认为CDS导致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在于法律制度因素,因此本章承接上文,在认清信用违约互换可能带来的风险类型后,结合事实,论证风险的产生和制度缺陷的必然联系,并反观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当下的制度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对我国信用违约互换的风险防范和制度构建提出建议。最后一章为CDS风险规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论述。从宏观层面,强调规制思想,理解规制本质,做到监管平衡,否则阻碍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从微观层面,首先要确立CDS的法律属性,这也是本文确立具体规制方式的前提。由于我国对于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属性尚未有明晰的界定,因此本文设法通过类似概念的相互比较来厘清信用违约互换的内涵及外延,这也遵循了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秉持的习惯,即对某一概念的认识需通过自下而上的体系的构建和类似概念的甄别予以确定。笔者发现信用违约互换有着保险、担保、合同、证券的特性,但又存在明显的不同,其具有保险功能却不受基本原则的的限制,具有保证的外观,但其特性又超越了普通保证担保的限制,坚持合同自由的原则却打破合同相对性,具有权益性、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等“证券”特征,但缺乏信息披露等制度的约束。最后本文基于上述特性,从规制依据、规制主体、规制对象和规制内容方面提出了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纵观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产品的历史发展轨迹,如何平衡好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金融创新市场上的一个难题。在我国,针对各路创新性金融产品,一直以来都秉持着金融创新渐进式发展思想和强监管模式,有着显著的监管过剩的特点,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面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态度截然不同,但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过严的规制方式和过松的规制方式都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发展,目前的法律制度势必与产品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通过本文希望针对我国制度缺陷,完善当下法律制度,指导当下法律实践,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风险规制带来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