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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的行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信访有带有相当浓郁的中国特色,并且有着重要权利补救功能和权力监督作用。涉诉信访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或司法程序已经终结的涉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信访的总称。涉诉信访在我们大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不但没有消亡,反而被越来越的人利用。即使在制度上,我们虽然已埋葬了传统社会的司法行政合一统治策略,但它仍旧在统治着我们。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显现出来,群众信访活动便处在一个相对活跃的时期。涉法信访问题日益成为信访的主要问题,困扰政法系统,却一直无法彻底有效解决。本文将从以下几部分分析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和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对涉诉信访法律渊源存在基础的质疑。依照宪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本可以成为所有诉讼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即司法权为终局权。作为申诉方式的涉诉信访,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却是可以在任何期限提起,并且没有次数的限制,毫无程序性可言。在司法审判领域,信访使司法的终局性成为新一轮重置诉权的依据或对象,这与三大诉讼法的精神相背。第二部分:我国涉诉信访现状。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未经分化或分化的还不清晰的制度结构下,我国还未形成统一的司法最终原则和统一的合法性概念。因此多种规则并存且分别有各自象征的合法性。它们分别被不同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等所承认和利用。不是规则衡量利益的正当性,而是人们以自己的利益对规则的正当性作出价值判断和选择。这种选择使法律纠纷的性质难以朝法治化转化,其核心不是判断何为合法,而是判断何为达到自身实体法利益最大化之路。涉诉信访制度的不合理性和再审程序的漏洞给人们留下的一定的利益博弈空间。第三部分:涉诉信访的成因。信访是我国从古至今沿袭下来的一种习惯。涉诉信访制度在我们大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不但没有消亡反而被越来越的人利用,这是由我国的政法信仰和习惯以及当前的诉讼成本、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造就而成的。第四部分:对涉诉信访的法律控制。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困境,涉及到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也涉及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还涉及到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依法治访的基本设想和建议如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一样,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同样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建立涉法信访听证程序和完善再审程序改革,则是现阶段涉法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