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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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的出资不单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还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股东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瑕疵股权,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也屡见不鲜。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探讨已久,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不仅关系到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的利益,还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故应引起法律足够的重视。遗憾的是,尽管《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甚至《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的瑕疵股东资格的确认、瑕疵股权分类等基本问题有所规定,然而关于其转让的效力、转让后责任的承担以及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和风险防范等问题规定的不够细致,操作性有待加强。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瑕疵出资股权概述,首先是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过程中基础问题的介绍,如瑕疵股权的定义、瑕疵股权的类型、瑕疵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分析。为分析下文瑕疵股权转让中涉及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首先阐述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主要理论观点及评析,然后通过对国外立法司法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对比研究,确定了我国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持可撤销说,即当受让股东是善意被欺诈时,受让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此时合同无效;当受让股东是恶意时,合同有效。学术界对其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区别说和可撤销说。
  第三部分转让瑕疵股权后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方式,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本章主要论述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阐述了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的理论观点,分析了国内外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我国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第四部分受让股东的权利救济和风险防范,是对本文的升华和总结。本章讨论了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当受让人的利益遭受风险和损失时,善意受让人和恶意受让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以及从受让人、公司、工商行政部门和法律制度等角度对瑕疵股权转让中的风险进行防范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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