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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的信托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凭借其专业的运作方式、灵活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经赢得了很多国家的广泛青睐。公益信托作为现代信托制度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具有与私益信托不同的特点。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特殊形式的信托制度,其执行将从实质上促进社会全体或不特定的部分主体社会利益的实现。公益信托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紧密相连,无论是从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还是公益信托的执行结果来看,它必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从而最终使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实质的好处和社会福利的整体提升。因此,各国信托法一般对公益信托都作了不同于私益信托的特殊规定。我国自2001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以来,信托事业飞速发展,有关信托的各项制度也一步步走向完善。特别是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自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以来,人们对公益信托更是寄予了厚望,普遍希望公益信托制度在汶川灾后重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综观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公益信托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天灾人祸等巨大灾难面前,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引导信托公司积极开展业务,这不仅可以消除普通民众在公益事业捐赠中的种种疑虑,还可以使公益事业捐赠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促进我国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令人欣喜的是,汶川震后不久我国第一个以“灾后重建为目的的公益型信托计划”在西安启动,成为金融机构援建灾区的最新模式,这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但是,公益信托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有力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公益信托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公益信托目的的有效实现,因此亟待建立我国公益信托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公益信托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考察国外的公益信托制度,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公益信托监管机制,并且这一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对公益信托的健康发展确实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就我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作了专章规定,同时《信托法》第62条到第73条对公益信托的监管也作了规定,从而使我国公益信托的监管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起步较晚,公益信托的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公益信托的监管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试图从公益信托的一般原理切入,通过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现状的描述发现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益信托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公益信托的一般原理和理论基础。首先对公益信托的概念、特征作了简要的说明,然后阐述了公益信托监管的概念和法律价值,并对公益信托监管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提出公益信托监管的原因。第三部分: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其中又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立法、公益信托外部监管和公益信托内部监管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公益信托在这几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国外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信托监管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益信托监管两方面论述国外的公益信托监管,并对这两种公益信托的监管体制作简单的比较,最后指出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具体措施。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所存在的问题,相应地提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体制如何完善。其中分为四个部分,提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完善主要从公益信托监管的价值取向、立法体制、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等方面完善。最后是结论,主要是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完善提出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