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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立法表决制度的立法学论文。论文的基本框架共分五部分:一、立法表决制度概述及其历史发展;二、我国立法表决制度的价值取向;三、我国的立法表决方式制度;四、我国的立法多数决制度;五、我国其他的立法表决制度。文章第一部分在对“立法表决”这一特定概念进行了文献式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文所使用的“立法表决”之概念和特征,并回顾了中外立法表决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既是全文的理论基石和核心内容,也是考量我国的立法表决制度的价值标准。以此为斛,本文第三、四、五部分深入陈述了我国的立法表决方式、统计表决结果的规则以及其他表决程序现状、特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表决制度的建设性建议。本文的基本观点在于,在宪政体制下,科学的立法表决制度是实现民主立法和适时结束立法争议的最佳途径和制度保障,否则,在立法中就可能出现没有效率的民主立法活动,或有违立法民主本质要求的“高效”立法现象。立法表决制度的应然价值在于保障立法表决活动能够充分地反映民主和效率价值,并促进二者的有机结合和科学实现。然而,若以民主和效率价值对我国现有立法表决制度的实然状态予以考察和检视,就会发现,我国现行的一些立法表决制度<WP=4>仍不能够充分保障民主和效率的实现。例如:在我国人民主权制度下,民主立法本质要求立法表决方式一般应是公开的,而我国的立法表决制度则规定了采用秘密表决方式,并且在立法实践中,采用匿名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已经成为一种通行做法。又如:在统计表决结果的规则中,立法多数决要求出席法定人数和表决法定人数的设定应当恰当配合,否则就有可能背离民主和阻碍立法效率。然而,由于我国人大常委会的出席法定人数和表决法定人数的配合及其范围规则和比例规则的配合存在缺陷,因而在缺席人员较多、投弃权票较多或缺席者加弃权者较多的情况下,现行统计表决结果的规则不能够保障立法表决结果真实反映立法机关全体组成人员的多数意见。藉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立法表决制度。此文意在填补我国立法表决程序理论研究方面的空白和促进我国立法表决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