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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存在“从业禁止”之规定,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对特定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从业禁止”,这是我国刑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同时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大进步,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均有很大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增措施,其尚处于刚刚“破土而出”的状态,在“生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点建议。本文内容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于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第三部分为“从业禁止”在适用中的问题,第四部分对前一部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法。在第一部分中,表述了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内容、特点、立法理由并将其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从业禁止”进行了比较。在第二部分中通过分析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关系以及对域外刑法中“从业禁止”的考察,明确了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为保安处分。在第三部分中,将“从业禁止”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了三块,第一块为适用条件不明确,具体包含对象条件不明确与适用依据不明确,第二块为适用内容不明确,具体包含禁止内容模糊、禁止期限不当以及禁止期限起算点混乱,第三块为适用中的其他问题,具体包含“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相混淆及文书应用格式混乱。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决,针对适用条件中的问题,通过明确适用对象的限定条件及适用依据的考量因素加以解决,针对适用内容中的问题,主要通过明晰禁止内容、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以及确定禁止期限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进行处理,针对其他适用中的问题则需要厘清“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关系并规范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