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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既是教师的劳动自由,也是教师职业发展的需要。教师流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存在着差异,教师在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流动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限制。因此,将流动作为教师的一项权利明确提出来有着重要的意义。流动权利的核心是自由,是教师的一项自由权,不仅仅是免于他人或国家强制、干涉意义上的自由,更是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义务的自由。流动权利对于教师来说,具有不可缺少、不可转让或放弃、稳定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向公办学校流动的权利,其基本含义是:第一,它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它受到法律的保护。流动涉及到教师的生存和发展。它是一个权利系统,由与教师生存、发展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构成。 但是,我国目前的教师人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教师从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的流动,教师的流动受到学校单位制、教师职务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制约。究其原因,一是两种学校法律地位的差异带来教师身份的差异,二是两种教师聘任制建立的校师关系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