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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无论是人证、物证、还是电子证据,他们功能都是证明案件的事实。作为一个案件的电子证据必须要与案件的事实有紧密的关系。现在的电子证据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已经不是新鲜的词汇了而是我们十分熟识的一种事物。早在很久以前就有很多的学者开始研究电子证据的问题了。现在,我国计算机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已经把电子证据的研究以及一系列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突出了。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开始关注电子证据的问题了。我们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大法律,并未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等实践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革新,网络成了人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和国际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就成了很重要的的一种证据类型。电子证据的出现作为一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有关的证据类型对我国传统的证据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说,现在我们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是非常必要地。随着电子证据在世界的蓬勃发展,我国对电子证据也越来越重视了。但是,近几年很多电子证据案件的发生,昭示着我国电子证据方面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国际上以及一些其他的国家关于电子证据都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我国有关国家部门、地方职能政府也针对一些案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但是这些规定只零散的分布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自己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电子证据制定的不成熟会影响到电子证据基本理论的建立,因此就会造成电子证据的发展缺少法律的有效规范。因此,无论是从电子证据的立法的理论还是立法实践的发展来看,快速确定电子证据这种新的证据类型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各界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以及普通大众共同做出努力是必要的。电子证据基本理论研究的不足,就会造成电子证据法律规范的冲突。这样就会直接影响电子证据法律体系的建立。这样就影响了电子证据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先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出发,进一步阐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特点等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再分析一下国外一些典型国家对电子证据的立法研究情况、对比出我国的不足之处以及电子证据立法规定的缺失,然后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最新出现的证据类型,就会与传统的证据类型有一些不同。比如说在收集主体这一问题上就会出现专家人员、网络警察等一些新的规定。最后再分析出我国电子证据方面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提出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完善意见,然后就具体的规定做出一些详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