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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争议的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也在不断增长。作为我国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于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发生、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并被西方誉为独具特色的“东方经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做了重大的创新: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主体,改变了过去仅仅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解决纠纷的局面;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在诉讼中可以视为双方订立的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对于充分发挥各种调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缺陷,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法》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着重调解”的原则具有较强的道德属性,缺乏具体的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设置上存在弊端;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于在经济上和人事上都依赖于企业,在运行中存在着无法逾越的障碍,影响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此外,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上,赋予了部分案件有条件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这使支付令这种民事诉讼法上的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简单易行的制度,在被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实际使用中效果并不明显。通过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不足进行研究,可以为实践中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所以,对调解制度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其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将调解与仲裁并重,将调解单独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章,这样通过强调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一目了然。目前在理论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进一步研究也在进行之中。诸如,对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三方原则的研究,对劳动争议中调解与仲裁的衔接问题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学者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论体系起到了相应的补充。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完善方案:第一,“着重调解”原则应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调解组织之间应有权限划分,避免互相推诿;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调解费用的收取;理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关系,消除调解可有可无之嫌。第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体现三方原则,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调解组织,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第三,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仲裁阶段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法律应有明确的规定:完善支付令在调解协议中的实施。论文立足于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进行学术和实践研究,通过学理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可以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作出一点贡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两种并列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在现实中调解作为一种选择程序,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容易被忽视。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过程中,要理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关系,消除调解可有可无之嫌。第二,要通过完善立法及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强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调解组织,使它们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完善支付令在调解协议中的实施,发挥支付令制度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的优势。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机制,随着相关理论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的逐步健全,将会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调解制度本身的运行机制以及与仲裁的衔接问题也会逐渐得到明确。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