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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固定汇率制的终结给衍生金融工具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机会,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创新层出不穷。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会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商业银行,其衍生品交易和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表外项目进行简要披露的做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种巨大的风险源长期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风险,导致风险积聚,最终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损失,同时也会给有效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满足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决策有用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全面接轨,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CAS22、CAS23、CAS24、CAS37填补了我国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上的空白,并且CAS37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本文对中外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了梳理,并对准则实施前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结合披露现状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规范的完善提出建议,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目的、内容及方法;
第二部分:本文的理论分析。该部分在界定信息披露与信息透明度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一般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共同的理论基础——自愿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然后分析了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性,进而得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两个特殊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与全面风险管理。
第三部分:中外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回顾。该部分首先回顾了国外权威组织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包括FASB、IASC和巴塞尔委员会,其次以时间为线索分三个阶段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制度变迁进行了梳理。
第四部分:准则实施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分析,该部分分两个阶段对准则实施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其中第一个阶段(2005年及之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不可靠、不全面、不可比;第二个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披露不详细;(2)持有目的和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3)信息披露位置不同,并且分别从准则、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三个角度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第五部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该部分首先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统计分析,其次得出结论:虽然准则2006实施之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充分性得到了较大提高,但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最后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这些原因主要包括:(1)准则本身具有复杂性;(2)商业银行在执行准则2006时存在问题;(3)金融监管机构未发挥有效监管作用。
第六部分:相关政策建议。该部分对未来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开具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路。具体包括:(1)完善金融工具准则的具体内容;(2)强化和完善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执行系统;(3)强化和完善上市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系统。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能够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历史发展脉络对信息披露的制度变迁进行梳理,并以此为基础,分三个阶段对准则实施前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由于时间仓促,在论文期间笔者只能查阅到两家上市商业银行(浦发、民生银行)的2007年年度报告,因此在分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现状时只能采用2007年中报,为此,数据的有限性未免会给本文造成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