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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全面推进,城乡二元土地背景下“城中村”问题已经日益凸显,“城中村”现象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无论是政府还是相关学者都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城中村”改造问题上,期望找到“城中村”改造的有效对策。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同导致“城中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也就是我国土地分为了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城中村”土地虽然在地域位置上已经处于城市范围之内,可是它的土地性质仍是集体土地。虽然“城中村”集体土地与周边城市国有土地并存于城市同一区域,但它们各自有完全不同的土地市场运行规则。这不仅是对我国有序的国有土地市场冲击,同时也阻碍着我国“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的核心要素就是以农作物产出来保障村民的基本生存,可是“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已经完全不具备该核心要素,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土地。解决了“城中村”集体土地归属问题就能找到破解“城中村”改造的有效对策。本文在介绍“城中村”产生及其土地法律问题分析、比较有些典型城市“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与理论探索模式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我国“城中村”改造需要解决的目标以及集体土地国有化改革的路径选择,界定了我国“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内涵并论述了集体土地国有化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城中村”改造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城中村”产生及其土地法律问题。该部分在“城中村”的概念、“城中村”的产生及其面临的土地法律问题和分析“城中村”土地法律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当前我国“城中村”亟需改造的现实。因为学者研究角度的不同造成“城中村”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本文论述的“城中村”主要是指处于城市建成区域内,基本上没有耕地却仍然保留农村管理体制的村落。导致“城中村”问题的症结就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归根结底就是“城中村”的集体土地阻碍了“城中村”的改造,也正是由于集体土地性质给“城中村”改造带来了一系列的土地法律问题。因此,“城中村”需要改造。第二部分是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与理论探索。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几个典型城市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广州模式、深圳模式、珠海模式,同时比较分析了三种模式各自适用的前提、优势、不足。其次对我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法律进行的梳理和归纳。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程序就是实行土地征收。当然,有的城市通过行政命令等形式一次性的整体完成“城中村”的改造,也有的城市保留“城中村”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最后对我国“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当前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并没有真正解决“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土地法律问题,之所以到现在为止“城中村”改造模式还是众说纷纭,还是现有模式都不是最为普适、有效的“城中村”改造模式。第三部分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国有化路径选择。首先从“城中村”改造土地法律问题研究需要解决的目标开始,得出了我国“城中村”集体土地需要转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观点。只有完成“城中村”集体土地的转性,“城中村”改造土地法律问题才能得以解决。其次对比分析了集体土地国有化路径和当前“城中村”改造已有模式—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势,并论述了我国“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正当性基础:它不仅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国有化更是对我国有序的国有土地市场的保护。集体土地国有化是当前“城中村”改造的最为有效、普适的改造模式。当然,在推行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做好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充分做好国有化改革前的思想舆论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