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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以来,建设国家公园作为生态文明改革的题中之义、美丽中国实现的重要手段,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做出了重大突破、取得了诸多成果。然而,在国家公园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折射出制度层面存在的障碍,急需得到理论研究的回应。本文以法律视角审视国家公园的建设,提炼出四个具有内部关联性的法律问题:法定概念建构、审批权配置、自然资源资产国有化和特许经营问题。其中,法定概念的建构奠定了其余三个法律问题的研究基石;审批权的合理配置可以通过保障国家公园的有序准入,从源头落实国家公园的核心内涵;自然资源资产的国有化保证了国家公园的国家性和公益性;特许经营的制度化确保了保护兼利用原则的贯彻落实。首先,通过对比研究确定了国家公园的法定概念应当囊括四个核心内涵——生态完整性、国家性、公益性、保护兼利用。其次,对国家公园的审批权做实体与程序的划分,将之细分为审查权和批准权。其中,审查权由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行使,通过审查拟申请园区是否满足国家公园的各项指标,在实体上控制国家公园的准入。而批准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通过对国家公园的申请做程序上的审核,约束审查权的行使并在形式上确保国家公园的国家性。再次,审批权的合理配置在程序上赋予了国家公园国家性,而自然资源资产的国有化则在实质上保证了国家性。通过流转和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提高园区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占比,并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可以增强国家对园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的控制,从而保证了国家性并满足了公益性的客观要求。最后,尽管自然资源资产国有化提高了国家性并为公益性创设了前提,然而,如何在国家公园的管理中发挥其公益性,则涉及到特许经营制度的完善问题。通过研究特许经营的性质及前提,从准入和退出机制着手探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完善问题。以总分式的行文结构,将国家公园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由宏观具体化为四个微观的法律问题,并对每一个法律问题从表现、原因等方面进行对策性研究。通过采取此种研究方式,打破传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框架,使行文更为紧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