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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信息资讯的自由流通,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塑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应当认真研究有关网上交易中的契约关系,健全网上交易的契约法律关系立法,平衡消费者与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经济状况、信息获得的不对称地位,以推动网上交易的良性发展。本文是以网上交易的契约成立、生效和履行为研究重心,探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简称B2C)的网上交易契约关系,并参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民法、电子签章暨认证业务法、网上交易准则相关法草案等立法例与相关文献数据,探讨网上交易与传统买卖型态的区别,希望寻求出网上交易买卖契约的问题所在。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尝试检讨我国网上交易时合同制定及其履行的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对进行网上交易所应有的法律规范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网上交易概述”。网上交易的概念分为狭义的网上交易和广义的网上交易,网上交易的种类有四种:企业对企业(B2B形式)、企业与消费者间(B2C形式)、消费者对消费者(C2C形式)、消费者对企业(C2B形式),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广义网上交易中的B2C形式。接下来,依次介绍了国内外网上交易及其法制的发展,包括联合国、欧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中国。第二章是“网上交易中的契约成立”。一般成立要件有适格当事人、适格标的、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主要是指电子签名,依次介绍了电子签名概述、电子签名的效力。主张电子代理人不构成网上交易契约关系的当事人。电子签名并不具有等同于法定要式之签名或盖章的效力存在。在解释上,目前只宜将电子签名解释为约定要式行为。第三章是“网上交易契约的生效”。依次介绍了主体的行为能力的拟制问题、意思表示的生效期间、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错误。主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网上交易契约行为上,并不推定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判断电子邮件的到达时点时,以进入收件者支配范围内,并置于其可得了解的状态(了解可能性)为判断基准。其中,网络卖方在通常营业时间内负有查看电子邮件的义务,在营业时间外则不负有查看电子邮件的义务。网络卖方在网页设置商品目录供上网者浏览的行为,或网络广告,均应视为要约邀请。第四章是“网上交易契约的履行”,主要研究电子支付方式问题。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电子信用卡和电子现金。其中,电子信用卡包括SSL机制的电子信用卡、SET机制的电子信用卡。电子现金包括电子现金网上交易付款流程、电子现金的性质、使用电子现金交易运作者之间的关系。主张就电子信用卡而言,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法律关系,应属于委任契约关系。持卡人对网络卖方消费签帐之行为,应解为买卖契约关系。就电子现金而言,电子现金并不是货币,而属于存款行为。在参与使用电子现金运作者的关系上,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关系、网络卖方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均是属于委任契约关系。第五章是“网上交易契约的附随义务”。契约形成阶段的附随义务针对的是缔约过失,包括信息揭露义务、通知义务。契约履行阶段的附随义务针对的是积极侵害债权,包括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