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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防卫行为的限度条件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的焦点,虽然1997年刑法中对正当防卫作了很大的修改,从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防卫的限度条件,同时又增加了无限防卫权制度,但是,有关新的防卫制度中的限度条件以及无限防卫权的问题仍然在理论界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实践中有关防卫案件的认定仍然是司法界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以谢某防卫过当案为例,以案例的形式阐述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关系的问题,分析了有关防卫限度的界定学说以及界定方法问题,论证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过当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本文综合分析日本与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必要说的观点更符合新刑法的精神,能够更好的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该从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以及侵害的法益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在分析了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各种观点后,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应是间接故意,但不排除过失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