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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选题来源于作者六年来从事税收相关法律教学工作的实践和对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在实践中衔接状态的思考和研究。任何一种的权力的有效运作都不是其单独行使的结果,某些涉税案件需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这就需要有一个程序上的衔接,而如何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起来,也正是这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困惑最大的问题。本文结合实例分析了我国目前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两者之间程序衔接的建议。论文在整体结构上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从程序的定义入手,分析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阐述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理论。第二部分论述了税收司法程序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分析了其价值与核心目标。论文的第三部分在作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司法程序衔接成因分析的基础上,厘定了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机制的概念特征,并指出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论文的第四部分以实践层面为切入点,以“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及“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协调”为主线,对公安机关对涉税案件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涉税案件查处中的法律适用及证据采信、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涉税案件移送上的衔接、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税收优先权及撤销权如何行使、司法解释对行政执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指出了现行衔接模式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部分结合税务工作的实践,提出了完善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建议。论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和论述,将这一逐渐受到关注且不容忽视的问题提上了法学研究的日程,拓展了这一方面理论研究的思维。论文的创新性及应用价值在于对于问题的解决方式的提出和阐述并不仅仅以理论研究的视角,很多地方考虑了税收执法与司法的实际状况,考虑了问题解决方式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对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就涉税案件程序上的衔接和处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对两系统之间建立和谐、统一、长效的衔接机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