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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二十世纪西方世界最为杰出的思想家之一,他涉猎广泛,在诸多社会科学领域内都有所建树,并对西方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生自发”秩序,或曰“扩展秩序”,乃是贯穿哈耶克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核心理论命题。由于“自生自发”秩序乃是以那些允许个人自由地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抽象规则为基础的,因此区别于依赖具体目标和服从命令、制定计划而建构起来的组织或“人造”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可被定义为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不依赖于具体目的,以竞争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并具备不断扩展性质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有鉴于此,哈耶克认为,最能代表“自生自发”秩序发展方向的便是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正是以“自生自发”秩序的研究和阐述作为原点,哈耶克系统地提出了一套批判理论,针对彼时西方社会中的一些流行的学术观点与政府政策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其目的旨在捍卫“自生自发”秩序的运行条件,抵抗强制性的计划和权力对市场、个人自由和法治的侵蚀,以此保障人类个体价值的崇高性人类整体文明进程的持续性。本文着眼于哈耶克的以“自生自发”秩序为核心的社会批判理论,并以此为切入点,以求对哈耶克的思想脉络给予描述性地梳理和批判性地考察。首先,在本文的导论部分,笔者对哈耶克此人的生平、著作及其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作出了简要的介绍,哈耶克既是一名涉猎广泛且研究成果丰富的学者,同时他也积极参与讨论政府措施和各种社会实际问题,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思想和政府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笔者针对目前学界对哈耶克思想研究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在本文选题角度和研究方法努力上作出改进。在第一章,笔者重点阐述了作为哈耶克思想整体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对该理论的内涵和特征作出了归纳性总结,同时考察了在哈耶克之前“自生自发”秩序观念的演变历程,以此构成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的理论背景,通过比较的方法,指出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特色和其在哈耶克整体思想中的地位。在第二章中,笔者简单地介绍了哈耶克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内容,即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律领域内一些社会现实、流行的观点和政府政策措施的批判,并且阐述了哈耶克提出社会批判理论的知识和社会背景,以求比较全面地展示哈耶克社会批判理论,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在本文的第三章,笔者从对哈耶克社会批判理论的核心,即“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和背景考察过渡到了对具体领域的批判的研究,首先是哲学领域,哈耶克在认识论上最为鲜明的观点是承认理性的有限性,这一观点使他始终对笛卡尔式的建构理性传统保持着距离。哈耶克区分了两种理性主义传统,并且在对其他领域的批判中始终贯穿着这种认识论基础上的区分。第四章开始由哲学领域探讨进入了对具体社会问题的批判,首先是对彼时社会中流行的社会正义观念,哈耶克指出所谓的“社会正义”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幻象”,不仅如此,受这种观念影响的政策和行为会产生很多威胁“自生自发”秩序的后果,使得自由和平等受到威胁,为此哈耶克极力批判“社会正义”,并且指出真正的正义是一种“否定性”的正义。第五章主要探讨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并且以他捍卫自由市场的观点作为例证。众所周知,哈耶克是西方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捍卫的自由是古典意义上的自由,为此他区分了两种在他看来截然不同的自由主义传统,并指出只有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自由才是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所在。第六章由自由主义理论转向了哈耶克对法律和宪政民主实践的批判,哈耶克晚年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法学领域,因为他认识到只有法律才是自由真正的守护者,因此他对法律和法治体系研究颇深,他专门批判了当时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指出法律实证主义者从根本上混淆了两种类型的法律,并进一步指出造成这种混淆的制度性原因,即西方宪政民主体系存在的弊端,为此他提出了积极的改革建议。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总结了哈耶克的社会批判理论对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几点启示,更为重要的是对哈耶克的理论进行了再批判,指出其社会批判理论下隐含的意识形态独断论,这种“冷战”式的视角使得哈耶克理论面临着很大的合理性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