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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普遍的非商业目的的个人复制和个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构成了威胁。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是否仍旧应该属于权利的例外情形以及对其如何规制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围绕着这一重点,本文的主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概述”;第二章“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之合法性判断”;第三章“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之规制”;第四章“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建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第一章“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概述”:网络环境下,不同情形的个人使用行为均可以被归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或复制行为当中。这些行为给权利人带来了诸多的影响,以至于对依照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所确定的个人使用的合法性有所动摇。第二章“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之合法性判断”:个人复制行为的泛滥为作品在网络中的非法传播留下了隐患,也为正版音乐、影视、软件、图书市场带来了灾难。为此,法律允许权利人在作品中附加技术保护措施,以控制个人用户未经许可的访问、复制、传播行为。而这实际上就已经将个人复制行为从合理使用的范围中排除,任何人不得以合理使用为理由而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所以,个人用户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而进行的复制行为是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未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则可将个人复制行为视为一种经过了权利人默示许可的合法行为。然而,P2P技术的来临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复制权带来了新的挑战。个人用户利用P2P共享平台所下载的文件多为其他个人用户未经许可或授权而非法传播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用户构成侵权。就个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言,鉴于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辐射”范围广泛且难以控制,如果将个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归入权利的例外的情形中,那么对权利人的威胁则是致命的。所以,无论是“一对多”的传统个人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多对多”的P2P平台下的个人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第三章“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之规制”: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均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行为予以规制和控制,美国和欧盟对此问题的做法值得借鉴。综合来看,规制途径包括:追究个人用户的直接侵权责任、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允许权利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以排除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以及容忍个人复制的发生但辅之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但各种做法均有其局限性,亦带来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来探讨相应的最佳解决路径。对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个人复制行为予以反规避制裁,对于“一对多”的个人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制主要依赖“通知+删除”规则,对于P2P平台下的个人复制和个人传播行为的规制采取法定许可模式,要求个人用户支付法定报酬。从长远看,要逐步建立起精确的著作权管理系统。第四章“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建议”:本文对于我国著作权法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调整著作权法对权利的限制的规定,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结合法定许可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规制网络文件共享模式。最后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