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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挑战,排污权交易机制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于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减排。理论和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政府干预最小、成本最低,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先前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基础上,将其广泛运用于中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已经成为中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政策选择。
本文系统总结了美国酸雨计划、氮氧化物交易计划、区域性强制排放交易以及自愿排放交易的成功经验,剖析了美国国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立法的失败原因及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局限性,为中国排污权交易发展提供了借鉴;同时,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对中美排污权交易机制运行实践和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中国排污权交易机制发展的瓶颈是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在比较各种立法模式后,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可由环保部制定部门规章,待运行成熟后再提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的建议;结合中国立法体制与法律规范分析,对目前普遍将排污权的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提出“排污权不是物权而是由政府行政行为所赋予的从事排放一定污染物的资格”,是一种普通的法律权利,不具有物权效力;以此为基础,提出未来中国立法中应否定其物权性质。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美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成功得益于其成熟的法律制度、严格的行政监管以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美国目前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立法的失败说明,美国早期的酸雨计划的立法模式的可借鉴程度有限。
第二,在排污权交易运行制度条件、技术条件、市场条件上与美国之间的差距是中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未能取得较大成功的关键原因。
第三,目前中国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缺乏国家层面立法、管理机制成为中国排污权交易发展的瓶颈。在构建中国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当以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为基础,借鉴美国《清洁空气法》的成功经验并吸取美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立法的失败教训。
第四,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地方实践的经验说明,在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条件尚未成熟、阻力较大的情况下,构建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自愿性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可行和有效的途径。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排污权交易实践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未来构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立法、管理与执行机制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