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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农业发展遇到了一些深层次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农业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产业化生产经营模式的选择与效率的改进。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摸索出了“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各种产业化生产经营模式,逐渐呈现出生产经营模式多样性的特点。但是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并不完善,在实际运作中表现出诸多问题,如合作各方的履约问题、“柠檬市场”问题、农业产业链各合作节点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和风险控制问题、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滞后的问题。总体上来看,现有的各种模式运作效率不是很高。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中,农户生产规模过小造成其在与企业的交易中交易地位严重不对等的局面,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部分克服生产规模过小的问题,但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形成组织内部的少数人控制着集体行动的困难。政府在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三者的关系中也存在着错位管理,在提高模式的运作效率上作用并不明显。因此,适度提高农户生产经营规模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条件,可以通过产权细分和重新配置,在不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框架下,提高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农业分工的深化和专业化生产促使农业龙头企业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而农业龙头企业的出现和壮大也给乡村社会经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影响着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农业龙头企业是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广东农业龙头企业温氏集团对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不可忽视。通过实地考察、入户访谈,以深访、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温氏集团的发展历程与模式,探讨农业龙头企业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分析农业龙头企业对乡村社会经济多方面的影响,以期借鉴“温氏”历史经验,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本文应用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研究现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以及他们的经营行为决定的市场绩效,进而提出改善现有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措施建议。同时,论文应用案例分析,通过广东温氏集团分析广东农业龙头企业“温氏集团”的发展历程与经验,探索农业龙头企业与乡村经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温氏集团带动农户生产进步,驱动乡村区经济社会发展。温氏模式改善农民就业状况,促进农民职业分化,提高农民收入,改变村容村貌、乡村社会风气,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与乡村社会经济应走持续发展之路。通过分析广东农业龙头企业“温氏集团”的发展历程与经验,探索农业龙头企业与乡村经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运用实地考察、入户访谈,以深访、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温氏集团的发展历程与模式,探讨农业龙头企业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分析农业龙头企业对乡村社会经济多方面的影响,以期借鉴“温氏”历史经验,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对乡村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农业分工的深化和专业化生产促使农业龙头企业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而农业龙头企业的出现和壮大也给乡村社会经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影响着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农业龙头企业是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广东农业龙头企业温氏集团对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意义和影响不可忽视。农业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走到前头,做好带动作用。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把自身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展企业和建设新农村。新农村建设需要在政府领导下,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先锋作用,让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府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依法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把企业发展和建设新农村更好的联系在一起,达到共赢的局面。新农村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尤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机遇。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既要确保自身利益,更要保障广大农户的经济利益。对温氏集团而言,尤其需要做到这一点。温氏能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就是温氏保证了农户利益,取得了农户信任,得到了农户的支持。经访谈得知,很多温氏农户都相信集团的收购价是市场价格,但市场的波动瞬息万变,农户无法把握,一切听由公司定价,他们在价格谈判中失去主动权,他们希望温氏集团可以更多的让利给农户。温氏必须秉承合作共赢的态度,保障农户经济利益,才可以做到公平,才不会失去农户们的信任与支持。在温氏养殖户相对集中的乡村,出现部分农户弃耕作责任田,荒废农用耕地。这和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政策相违背,也影响农田肥力和可耕作性,甚至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对此,当地政府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出台相应政策,保护农用耕地。如把耕地无价或低价出让给外地农民耕作,暂时以“代耕农”的形式保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