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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途径比较单一,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但存在利用不充分和新渠道开发不够的问题,因此加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的利用成为解决当前面临问题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各种现存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仍然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效力低、不具强制力,当事人对它们缺乏信任等,司法作为社会纠纷最后监督屏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的保障意义更加突出。因此,积极研究法院在建立和完善法院附设的ADR,即重构程序相对独立、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制度;法院指导的ADR,即指导人民调解,并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法院引导的ADR,即重构行政机关或类似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等方面发挥的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十分必要。同时,本文在研究和探索这些作用的同时,没有脱离中国的国情和当前的实际,把中国法院(以东营法院的为例)的探索与纷繁多样的ADR研究结合起来,把当前法院在建立ADR中的作用与理想构建结合起来,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随着多元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进一步加深,加上重视加强司法的保障作用和法院的积极探索,以及立法配合、社会各界的支持等,ADR一定能够在定纷止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二章。第一章法院与ADR关系概说。本章从法院面临的诉讼压力以及公民诉讼权的保护谈起,分析了诉讼解决与ADR的关系;介绍了ADR的含义、特点和种类以及国外处理法院与ADR关系的探索;介绍了中国处理法院与ADR关系的探索第二章法院与ADR关系重构。分别介绍了完善“庭前调解”——法院主导的ADR(法院附设的ADR),以及“庭前调解”作为相对独立程序构建的必要性和中国法院的实际探索,分析了建立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介绍了指导人民调解——法院指导的ADR,分析了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色民间ADR的优势和地位,人民调解的不足和与诉讼调解衔接,介绍了中国法院发挥对人民调解指导作用的探索。介绍了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监督——法院引导的ADR,分析了行政机关裁决解决纠纷的途径、不足和构建,介绍了中国法院发挥引导作用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