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研究--以同明公司诉华泽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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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专利申请量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增长,这对于我国专利制度来说无疑成为了一种挑战。同美国、日本等域外国家相比,我国专利制度不仅建立晚,而且发展速度也比较慢。虽然专利法已经经历三次修改,并相继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各方面的规定依然不够完善。因此,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夯实我国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已经迫在眉睫。
  功能性特征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概念之一,虽然早已广泛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但其概念直到2016年1月25日才被明确界定。功能性特征发展至今,常常出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否认。虽然功能性特征有了明确的含义,但是对其概念的把握和认定却并未统一。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功能性特征专利侵权案件时就某项技术特征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有不同的理解,进而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合理准确认定功能性特征成为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的关键环节。
  本文以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为切入点,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简单梳理以及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同时,还对涉及功能性特征的案件进行细致考察。认为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应当先从表述形式上判断某项技术特征是不是功能或效果描述,得到肯定答案后;再以排除条款为依据,判断该技术特征是不是功能性特征的例外情形;最后,为了正确把握该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纳入涉案专利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据此,才能准确认定某技术特征是不是功能性特征。尤其要注意功能性特征排除条款的适用,不能仅通过字面意思就断定存在功能或效果描述的技术特征是功能性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应采用具体解释规则,即以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进行界定,且仅以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限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此外,本文不仅对近些年司法实践中涉及功能性特征认定的案件进行细致考察,总结并分析涉及功能性特征案件的裁判观点,进一步发现我国功能性特征认定存在的问题,还对域外国家功能性特征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最后,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纠纷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提出了应该统一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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